第三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新建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以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区域。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