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使用、经营、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台账制度,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