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