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采取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定期检测、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装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开展风险辨识并记录存档;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
(三)将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异常情形进行提示、汇总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