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二)在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的岗位或者场所,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讯光(电)缆进行相关作业时,设置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积聚粉尘、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通风系统和装置、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及时处置清理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进行储罐、污水池、发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明确现场负责人、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危险因素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