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由班组长或者交班人员向作业人员告知安全检查要点、安全作业流程、应急处置方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