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余姚江水环境以及实施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奖。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