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余姚江水环境,有权对污染余姚江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