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余姚江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余姚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余姚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