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余姚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余姚江干流(至姚江大闸)及其东江、东横河(余姚城区至慈溪市洋塘闸)、慈江(余姚市丈亭至江北区观庄桥)等支流。相关支流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以及从事可能影响水体环境质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