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余姚江沿岸农田使用化肥,应当注意防止污染水体。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的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污染水体。

在余姚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