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其中涉及向余姚江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