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余姚江排污的造纸、漂染、粘胶纤维、生物发酵、麻类加工、合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