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新建、扩建向余姚江排放含有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芘等)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学制浆、制革、氰化物生产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