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区域发展布局,加强数字经济跨境跨区域合作和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活动,充分利用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交流。

鼓励和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