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协同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组织实施全省大数据战略,协调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拟订数据标准规范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