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生态创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