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和方式,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发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共性高频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多个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件事集成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