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工作和服务对象的特点,参与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