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或者执业规范,牟取不正当利益、欺骗或者误导服务对象、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