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