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