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公共法律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