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积分评价等机制,实行服务质量抽查评估制度。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执业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核算和抵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