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开展评估。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平台建设、服务供给、服务质效、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指数评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