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需要依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