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力量,健全法律服务人员职称评审等制度,制定法律服务人才分类标准,并将法律服务人才纳入人才目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