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业务贯通,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资源统筹管理、一体运行,精准提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诉讼服务、检察服务、警务服务等平台协作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共享,提高协同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