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发展,优化司法鉴定行业结构布局,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鉴定领域加强技术研究,提升司法鉴定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