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优化薪酬分配机制,激发公证事业发展活力。

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作用。

公证机构应当实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推行在线服务、全省通办等便民举措。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