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优化薪酬分配机制,激发公证事业发展活力。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作用。公证机构应当实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推行在线服务、全省通办等便民举措。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