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协会等单位,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市场主体提供法治体检、合规辅导等服务,帮助市场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