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