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