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十五条有效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指派实行设区的市域通办。具体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高于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