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社区)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自行聘请法律顾问的除外。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服务村(社区)依法治理,为村(居)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以及参与纠纷调解等服务。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村(居)民中培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较好法治素养的人员,引导和支持其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纠纷调解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