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设施、人员、数据等资源,依法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法律服务案例库查询、法律服务指引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