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省推动长三角区域、省际边界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协调解决区域公共法律服务重大问题,加强区域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共享,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区域一体化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