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宣传,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知晓度,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