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土资源、维护水土保持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