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培训、指导、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