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