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