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淤地(拦沙)坝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