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