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或者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