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淤地坝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淤地坝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