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淤地坝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淤地坝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