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土保持规划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保证水土保持投入,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治理保护、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塬面、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