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依法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