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与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农民增收致富相结合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