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科学选择树种,配套布设生态林,合理确定规模,采取修建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等高植物带、边坡种草、水平阶或者垄沟种植法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