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的规定,将已经退耕还林(草)的区域划入封山禁牧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措施,加强管护。在封山禁牧区域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