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人均耕地五亩或者基本农田二亩以上的地区,禁止在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草)计划,逐年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禁垦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